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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托盘厂对入境木质包装的各种规定

2017-04-21

由于美国进境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数量不断增加,美国认为其针对木制包装实施的检疫要求不完全有效。于是在2004年9月16日公布了一项最终法规,公布了对木托盘厂进口法规的修订,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材料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该措施自2005年9月16日起完全生效。对于不符合ISPM15的木质包装将立即要求退运。从2004年9月16日起,提供1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和美国进口商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但在新法规完全生效前不采取其它任何措施。   


加拿大于2004年宣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完全实施ISPM15,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外)需符合ISPM15的要求或按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批准的方法进行处理和证明。该措施完全生效之后,对不符合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将实施退运处理。加拿大也提供了一定的过渡期,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准许向其出口木制包装的国家在此期间使用识别标志或使用证书代替标志。并对非易感染的木质包装采取简化的强制措施。另外,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   


欧盟宣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初步实施ISPM15。欧盟还要求进口木质包装材料需去皮,但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ISPM15允许要求进口的木质包装材料去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另外欧盟还要求货物垫料需由无有害生物及有害生物迹象的无皮木材制成,将于2007年12月31日起实施。对于ISPM15的部分要求也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如ISPM15附件II中规定的标记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不适用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生产、修理或循环的木质包装。 


瑞士于2004年2月5日公布了有关对木材和木制品管理规定的修订。修订过的措施基本符合ISPM15。除此之外,还对以下木材进口规定进行了修订:源自已知出现松材线虫国家的木材;源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及土耳其和其它国家(欧盟成员国除外)的木材;松木皮;防御寄生隐丛赤壳的规定等。修订的措施已2004年7月1日起初步生效,完全生效日期初步定于2005年3月1日。   


新西兰于2003宣布了木制包装材料的进口卫生标准,该标准采纳了与ISPM15相同的措施,并已于2003年4月16日完全生效。除采纳ISPM15之外,新西兰同时实施本国的检疫要求。对于来自未采用ISPM15国家的木质包装,要求按照新西兰的规定进行熏蒸、化学加压等方法进行处理,并出具相关证书。新西兰本国的检疫要求十分严格,木托盘厂要求木质包装无限定性有害生物、不带树皮并相对无外来材料(如土壤及树叶)。   


澳大利亚农林部检疫检验局于2004年发布了对进口木制包装材料卫生要求的修订。修订后的检疫要求基本与ISPM15相符,并于2004年9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木制包装,澳大利亚将采取除害处理、销毁、退运等措施。但除了ISPM 15以外,澳大利亚还将保持以下原有要求,并在2004年9月1日之后继续有效:无皮;每立方米用48 克溴甲烷熏蒸24小时,以及接受处理的木材其最小刨面的直径不得超过200mm。因此澳大利亚只接受了ISPM15中的热处理,而熏蒸处理必须按照本国规定进行。澳大利亚已表示将重新评估其所要求的24小时处理时间。   


韩国于2003年7月10日发布木质包装材料检疫要求草案,要求进口来自所有国家的木质包装必须按照ISPM 15或韩国国家植物检疫局批准的方式进行处理及认证,并于2005年6月1日起完全实施。自该日期后将随机选择集装箱查验木质包装是否符合ISPM 15,不符合ISPM 15 的木包装将被直接进行检疫处理。对来自日本、中国、中国台湾、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葡萄牙的松树、落叶松、雪松制成的木质包装,及用来自越南的松树制成的木质包装,要求必须进行ISPM 15规定的热处理或韩国规定的溴甲烷熏蒸处理。木托盘厂对松木质包装材料的熏蒸处理要求是和中国共同研究制定,比ISPM15规定的熏蒸要求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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